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的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对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做出认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是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呢,有待我们进行分析研究。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次,从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上看:
(1)主体要求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区域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所以,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根据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规章的授权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
(2)必须是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认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作用大小,从而作出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这整个过程无需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虽然交管部门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就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是调解的结果并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单方行政行为。
(3)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这也是与抽象行政行为最大的不同。"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特定的对象主体,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交通事故认定书旨在通过现场勘查、证据分析,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民事损害赔偿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较之一般的证据更具有分量,当事人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很难通过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来说服法院不予以采信。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5)一经送达即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送达当事人手中,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事故当事人即生效,假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